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6年以来,公安部将推动出台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作为重点任务,经深入调查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意见,形成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公安部网站(网址:http://www.mps.gov.cn)查阅草案稿。
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8年10月6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onganzhifa@163.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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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公安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2018年9月6日
<P style="FONT-SIZE: 22px">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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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SPAN>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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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执法活动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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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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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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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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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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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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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SPAN>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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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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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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