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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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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民警在执法执勤现场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警及所在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并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指挥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通报警务督察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视情派员赴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协助控制事态,督促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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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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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SPAN>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复杂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提前介入,加强审核把关,对案件定性、取证、处理等进行指导,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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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SPAN> 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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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
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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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后果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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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SPAN> 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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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SPAN> 民警对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辞退有异议并提出申诉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当事民警的陈述、申辩,对事实、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复核,认为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决定部门提供复核意见。不得因民警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或者变相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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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SPAN>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时或者其他必要情形下,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聘请的法律顾问、专职律师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事件的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法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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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SPAN> 民警认为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属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提出维护执法权威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提出。
警务督察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情形、线索,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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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SPAN> 警务督察部门在办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事项过程中,认为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协调处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指令下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对专门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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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SPAN>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内部不公正处理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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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SPAN> 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向当事民警发放维权正名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民警受到公安机关内部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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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SPAN>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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