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
第三,推广互联网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经验。互联网法院的增设和完善,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大尝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上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通过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新经验,总结形成网络治理的中国经验,以开放、包容的思路,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交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共同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
问: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哪些特点?
答:根据《增设方案》,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规定》立足互联网法院职能定位,围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细化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管辖范围,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互联网特性更加突出。《规定》立足全程在线审理原则,凸显了相关案件的互联网特性,方便案件在线审理、证据在线提取。例如,对互联网合同类案件强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类案件强调“在互联网上发生”,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强调相关作品应当是“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等。二是所涉纠纷领域更加广泛。《规定》在原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扩展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将互联网行政纠纷进一步细化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纠纷。三是管辖方式更为灵活。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上诉机制方面,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其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于北京市现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指定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互联网法院部分上诉案件。同时,考虑到北京、广州两地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为遵循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业务上接受相应知识产权法院的监督指导。
问:对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建设有何要求,其安全性和中立性如何保障?
答: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是当事人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和法官在线办理案件的专用平台。根据《规定》要求,诉讼平台在建设和使用上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功能。一是载体的多样性。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适用于电脑端的网站平台,也应当综合运用微信小程序等新兴技术手段,打造方便、快捷、安全的移动终端平台;二是功能的集约性。诉讼平台应当包含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审、上诉等多重功能模块,整合内嵌相关审判辅助系统,探索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技术,提供各类智能化办案辅助。三是数据的交互性。诉讼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有序接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等占有的涉案数据。
在互联网法院建设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司法数据安全和当事人的信息保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诉讼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中立性。《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平台的建设应当坚持合法有序、兼容并包、自主可靠、安全可控等原则。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应当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互联网法院应当规范引导多方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平台的开发建设,严守技术中立底线,防止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