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一部重要规章,对维护公平公正考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STRONG>
答</STRONG>: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实践成果,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选拔储备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2015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章和配套规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017年9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为组织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考试制度各项内容,并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处理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坚持从严治考,明确考试违纪行为的种类以及处理后果、程序等规定,严明考试纪律,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让每一名应试人员都得到公平公正对待,实现考试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司法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问:《办法》要对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具体规定是怎样的?</STRONG>
答</STRONG>: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诚信管理,《办法》规定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二年内禁考的处理。对于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做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问:《办法》规定了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行为处理?分别有哪些处理措施?</STRONG>
答</STRONG>:为实施从严治考,维护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从源头上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操守正的人员选拔到法律职业岗位上来,《办法》重点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两年禁考,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终身禁考三种处理,做到违纪行为轻重与处理结果相适应。
一是规定了9类考场的一般违纪行为。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监考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办法》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以及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等9类考场违纪行为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二是规定两年内禁考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规定5类考试作弊行为,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作弊器材、机考中安装作弊工具或作弊程序,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处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这里的“二年”不包括本年度,即禁止其参加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是规定终身禁考的6类严重违纪作弊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犯罪的相关规定,《办法》明确,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构成犯罪的6类严重作弊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应试人员实施考试作弊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无需对其作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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