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2)
问:《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STRONG>
答</STRONG>:从严治考,既要加强对应试人员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责,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规定:
一是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各环节的违纪行为处理,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明确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属于违纪行为,并规定10类考场违纪行为,要给予停止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对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以及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等10类严重违纪行为,要给予其禁止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同时,考试工作人员违纪的,要按照《公务员法》等惩戒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理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的约束监管。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办法》规定,从事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属于违纪行为,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此外,《办法》还规定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事故的考区责任和领导主体责任。
问:《办法》在规范违纪行为处理,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STRONG>
答</STRONG>:为依法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采取违纪处理实体规定与程序要求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违纪处理的救济渠道和措施。规定了违纪处理过程中对涉及物品实行保存的措施,明确违纪处理的期限规定,确保程序严谨,防止违纪处理久拖不决。为切实保障被处理人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明确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办法》还规定,报名、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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