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起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wangjun@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市场监管总局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8年10月17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SPAN>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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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SPAN>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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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SPAN>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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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SPAN>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一类或多类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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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SPAN>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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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SPAN>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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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SPAN>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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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SPAN>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统一立项、编号、对外通报,依据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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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SPAN>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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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SPAN>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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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SPAN>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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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项目提出和立项
第十二条</SPAN>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项目,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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