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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6)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P>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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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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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P>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P>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P>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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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P>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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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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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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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P>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P>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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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P>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P>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P>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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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P>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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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P>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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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P>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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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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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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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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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P>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P>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P>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P>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P>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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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P>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P>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P>
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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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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