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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4)
四十三、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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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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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P>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P>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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