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答记者问: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
<P> 答: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发现,2015年9月,小田的亲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其随父亲生活。小田的父亲丁某于2015年12月再婚。丁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没有能力亲自抚养被害人。检察人员征求小田生母武某的意见,武某愿意抚养小田。检察人员支持武某到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法庭经过调解,裁定变更小田的抚养权,改由生母武某抚养,生父丁某给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P>
<P> 这个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的做法。我们不仅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还要注重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帮助被害人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环境,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P>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