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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高级专家服务,以及选派志愿人员到受授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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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对外援助项目应当按办法确定,并按程序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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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援外项目立项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政府间立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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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各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援外项目,对援外项目的安全、质量、功能、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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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对于地方具有区位、人文、人脉、产业优势的援外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可与地方人民政府合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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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援外项目可以由中方负责实施、可以由中方与受援方合作实施,也可以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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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各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依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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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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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各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援外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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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各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与实施主体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援外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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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物资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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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的基本待遇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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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对各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援外项目的情况,以及驻外使领馆(团)履行援外项目境外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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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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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常规评估、专项评估和综合评估。
各援外执行部门组织援外项目自检评价,配合国际发展合作署开展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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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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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全口径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各援外执行部门、地方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对外援助统计制度,定期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告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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