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滚装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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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交通运输部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2018年11月9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一章 总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条</SPAN> 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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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条</SPAN>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外国籍滚装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六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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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条</SPAN>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二)“滚装客船”,是指载客(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四)“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五)“特种处所”,是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用作装载在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辆的围蔽处所,此处所能让上述车辆进出,并设有乘客进出通道。若用于停放车辆的总净空高度不超过10米,则一个水平区可以包括多于一层甲板的若干特种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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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条</SPAN> 交通运输部主管滚装船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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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二章 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五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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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六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取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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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七条</SPAN> 滚装客船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明确滚装船舶抗风等级,并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滚装客船抗风等级要求,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船舶。遇有不符合滚装船舶抗风等级,滚装船舶不得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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