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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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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八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制定适合本船的系固手册,并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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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九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滚装船舶水密门的开启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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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船舶的公共场所用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设备设施,应急通道以及有关应急措施,并为滚装船舶配备适量的安全须知,供船员、旅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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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一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航行、停泊和作业巡检制度,明确巡检范围、巡检程序、安全隐患报告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措施以及巡检人员的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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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二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定期组织滚装船舶的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约或者船舶检验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应急演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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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三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船舶配备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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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四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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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五条</SPAN>  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船长在滚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具有最终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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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六条</SPAN> 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动态监控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对所经营滚装客船的航行、锚泊、停泊、作业等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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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七条</SPAN>  滚装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船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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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八条</SPAN>  滚装船舶应当对装车处所进行有效通风和通风控制,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特种处所每小时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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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十九条</SPAN>  装车处所应当用明显标志标明车辆装载位置,并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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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条</SPAN>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需要申报的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申报。
取得相应资质的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危险货物车辆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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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一条</SPAN>  滚装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旅客定额和客舱处所。
严禁滚装客船超出核定乘客定额出售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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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二条</SPAN>  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和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对所装载的旅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滚装船舶按本条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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