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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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三条</SPAN> 滚装客船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旅客说明安全须知所处位置和滚装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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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四条</SPAN>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浪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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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五条</SPAN> 在中国籍滚装船舶上任职或见习的船员应当按照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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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六条</SPAN> 船员有下列情形的,滚装船的经营人、管理人和船长不得安排其参与船上各工作岗位的值班:
(一)在值班前4小时以内饮酒的或者交接班前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值班药品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值班疾病的;
(四)过度疲劳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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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七条</SPAN> 滚装船舶的船员,应当熟悉所在船舶的下列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管理制度;
(二)职责范围内安全操作程序;
(三)应急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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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四章 滚装船舶检验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八条</SPAN> 建造或者改建滚装船舶,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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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十九条</SPAN>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还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
(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
(二)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
(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
(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
(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
(六)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
(七)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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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五章 车辆、货物和乘客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条</SPAN> 车辆搭乘滚装船舶应当如实申报车辆信息:载客汽车应申报车辆号牌及驾驶员联系方式,货运车辆还应申报其装载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等内容。
承运人应当指定专人对车辆装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应当随船留存至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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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一条</SPAN>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将所载货物绑扎牢固,以适合水路滚装运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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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应当按指定的区域、类型和抵达港口先后次序排队停放,等候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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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应当听从港口管理人员、滚装船舶船员的指挥,采用安全速度按顺序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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