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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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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车辆及司乘人员在上下船及船舶航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进入船舱指定位置后,应当处于制动状态,关闭发动机;
(二)司机和乘客不得留在车内,也不得在装货处所和装车处所走动、停留;
(三)客车搭乘滚装客船,应当施行人车分离制度,禁止乘客随车上下船舶。
旅客列车、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活鲜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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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六章 监督检查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对滚装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选船标准选择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的滚装船舶。其中,滚装客船船舶现场监督,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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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强制外,还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开航前纠正,:
(一)船舶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二)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
(三)滚装船舶载客不符合要求;
(四)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或没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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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滚装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中有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滚装船舶船长、船员的任职资格和安全操作技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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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滚装船舶旅客售票情况和车辆登轮手续等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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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滚装船舶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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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七章 罚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违反本规定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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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违反本规定,超额出售客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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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违反本规定,车辆搭乘滚装船舶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方式使不适于滚装船舶装载的车辆、货物搭乘滚装船舶,或者不听从港口管理人员指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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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三条</SPAN>  违反本规定,不执行船舶抗风等级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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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四条</SPAN>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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