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起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2月29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iaofasi@sipo.gov.cn。
二、传真:010-62083681。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综合业务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复议规程”)。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29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征求意见稿)</STRONG>
<P style="TEXT-ALIGN: center">第一章 总 则
<P>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P>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P>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P>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P>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P>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P>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P>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P>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P>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P>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P>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P>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P>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P> 第五条 除本规程第六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P>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在专利复审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P>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在商标注册复审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P> 本项所称商标,包括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P>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撤销程序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P>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申请、注销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P> (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P> (六)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P>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P>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P>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准予或者不予商标注册的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以及前述决定的复审决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不服的;
<P>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决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撤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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