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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张晨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最高法司改办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P style="TEXT-INDENT: 2em">问:最高法于2015年9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何考虑?</SPAN></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法高度重视司法责任制改革,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于2015年9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次制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好中央部署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已被纳入《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8-2022年)》,并确定最高法作为此项任务的牵头单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以及司法协调小组工作任务清单中,也将出台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意见作为年内要完成的重点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也要求,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对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明确规定,《实施意见》也是严格执行贯彻组织法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是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开,一些地方改革落实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进不系统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同志对于司法责任制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如何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如何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如何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认识还不够到位,最高法相关文件规定还不够明确。各地也要求最高法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完善政策、加强统筹指导、解决现实问题。
<P style="TEXT-INDENT: 2em">问:《实施意见》起草思路是什么?起草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SPAN></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条司法责任制改革主线,抓住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机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一是确保改革正确方向。针对一些地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认识偏差,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问题,《实施意见》用较大篇幅加以规范指引。
<P style="TEXT-INDENT: 2em">二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P style="TEXT-INDENT: 2em">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经验。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我们非常注重提炼、挖掘各地法院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创新举措,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比如北京法院的审判团队建设、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建设、上海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法官助理培养、成都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江西法院的院长庭长权力职责清单、湖南法院的“四类案件”识别监管办法、陕西法院的编制员额省级统筹等。
<P style="TEXT-INDENT: 2em">问:《实施意见》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有哪些新的变化?</STRONG></SPAN>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内容上有些新变化: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是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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