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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2)
<P style="TEXT-INDENT: 2em">“要特别注意,各级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能受被害人意志所左右,防止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判断和处理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孙谦强调。
<P style="TEXT-INDENT: 2em">增设速裁程序体现多元化</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孙谦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上的体现,就是从简、从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此增设了速裁程序,加上原有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就构建了多元化的诉讼程序。与这种多层次的刑事诉讼程序相适应,就要求检察机关抓紧完善与之相衔接的公诉模式。
<P style="TEXT-INDENT: 2em">新增设的速裁程序,主要把握4点: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从法条上理解,速裁程序是法庭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速裁案件的启动是从检察环节开始的,对检察机关而言,就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当然,一些特殊情形下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作出了6种不适用的情形规定。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程序启动。速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办案期限。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这比办理其他案件期限是大大缩短了。
<P style="TEXT-INDENT: 2em">关于庭审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出席速裁程序法庭,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不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enpcontent--><!--enpproperty 7717791</articleid><date>2018-12-13 06:59:27:672</date><author></author><title>认罪认罚从宽贯穿整个刑诉程序</title><keyword></keyword></subtitle>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解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introtitle><siteid>4</siteid><nodeid>20908</nodeid><node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name><nodesearchname>首页即时滚动新闻</nodesearchname><picurl><picbig></picbig><picmiddle></picmiddle><picsmall></picsmal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12/13/content_7717791.htm</url>null</urlpad><liability></liability><sourcename>法制日报——法制网</sourcename><abstract></abstract><channel>1</channel>/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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