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2)
<P> 问:正当防卫适用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P>
<P> 答: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P>
<P> 第一,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P>
<P> 第二,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这次发布的朱凤山案和此前社会关注的于欢案,防卫过当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两个案件都是为了制止一般侵害,而持刀捅刺侵害人要害部位,最终造成了侵害人重伤、死亡的重大损害,就防卫与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结果等因素的比较来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悬殊,因而成立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P>
<P> 第三,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对于仗势欺人、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也要敢于认定;对于互有过错,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应当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P>
<P> 这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 </P>
<P> 问:我们注意到这四起案件颇具检察特色,您能否具体谈一谈?</P>
<P> 答: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注意正确把握刑事犯罪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的界限,在依法准确认定案件性质,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一些案件的办理受到群众称赞。这批案例除集中围绕正当防卫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等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P>
<P> 第一,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手段和策略上的优势,检察机关有事实归纳、证据把握和法律分析上的优势。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发挥各自所长,第一时间达成一致,有利于及早明确侦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在于海明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为此组织精干力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研究。这起案件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的准确执法和敢于担当,这对于今后的执法办案工作会有深远的影响。</P>
<P> 第二,坚持司法定力,依法独立行使批捕权。批准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有效惩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排除干扰,依法独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陈某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敢于担当、果断决定,彰显和宣扬了司法机关的公平正义导向,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在对本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为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还制定了周密的释法说理方案,由办案部门检察官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等方面阐述案情,在朴素的正义观上与当事人亲属寻求同频共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获得了当事人亲属的高度认可和支持。</P>
<P> 第三,坚守客观公正,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提起公诉,还必须查明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办理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时,尽管发生了死亡的后果,但检察机关没有惟结果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敢于担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并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P>
<P> 第四,强化法律监督,勇于纠错担当。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对提起公诉和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既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直面问题,勇于纠错担当的体现。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朱凤山案件中,一审公诉、判决均没有认定防卫性质,检察机关二审审查认为,朱凤山及其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的意见是成立的,在二审出庭时依法发表了纠正意见,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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