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意见答记者问(3)
问:《意见》关于主审法官会议提请召开程序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答:《意见》第四条规定主审法官会议的提请召开程序有两种:一是合议庭、独任法官申请召开,二是院庭长根据审判管理权限决定召开。《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七种情形,只要案件属于这些情形,合议庭、独任法官就可以将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独任法官认为可以独立决定并对裁判结果负责的,也可以不提交讨论。起草过程中有同志建议对合议庭、独任法官申请召开主审法官会议合理设置条件,既能避免会议过于频繁,从而给法官造成负担,也能防止法官产生依赖心理,还能防止大量简单案件壅塞议题空间、降低工作效率。因此,院长、庭长应当对会议召开申请作必要的审核把关。
问:《意见》对主审法官会议议事规则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要求对议事规则作出明确规范,特别是对发言顺序作出规定。实践中,主审法官会议的主持人通常由院庭长担任,各地发言顺序也没有一定之规,导致一些地方出现领导同志或者老同志发言在先、年轻同志不便表达不同意见甚至无话可说的情形,既不利于集思广益,也不利于年轻同志成长。因此,《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从而能够有效避免前述弊端。实际执行中,参会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争议焦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提高发言和讨论质量;接续发言者没有新的理由的,也可以直接表明结论性意见,不必发表重复意见,以提高会议效率。
问:《意见》对主审法官会议的归口管理机制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往往多种多样,许多时候很难形成统一认识,得到全体参会法官一致支持的情况极其有限,由于参加会议的往往是一个法院的部分法官,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同案同判”,客观上需要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梳理。因此,《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主审法官会议的会议纪要进行分析梳理,及时整理、印发那些对于形成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交流审判经验和指导司法实践等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纪要,并在案件裁判生效后结合公布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主审法官会议讨论成果的积极作用。(记者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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