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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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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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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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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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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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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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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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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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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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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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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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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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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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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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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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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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开放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
国务院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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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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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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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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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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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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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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