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律界同仁携手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引下,探索构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着力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和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提供司法保障。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我们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
问: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先后签署了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等五项司法协助安排。《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是双方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该安排生效后,意味着两地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判决基本可以实现异地“流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免受、少受重复诉讼之累。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终于达成,标志着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进一步健全,是持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有效保障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又一重大举措。
在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两地法律人终于携手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的事,具有特别的意义。可谓是两地法律人共同为纪念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
问:双方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磋商工作的?一国之内为什么要开展司法协助?
答:第一,“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安排商签提供了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中也包括在司法领域的探索、实践。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香港回归以后保持原有法律制度不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是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商签有关司法协助安排的法律依据。
第二,两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开展司法协助提出了现实需求。内地与香港同根同源、血脉相连,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命运共同体。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人员交往日益频繁密切,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由此相应产生了数量日渐增多、类型日益多元的两地互涉法律纠纷。通过开展司法协助工作有效促进纠纷化解、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两地人民福祉,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第三,两地司法法律界的密切合作为安排商签创造了有利条件。2006年之前,两地先后签署了司法文书送达、仲裁裁决执行、协议管辖案件判决互认等三项安排。其后,由于各方面原因,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陷入停滞状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更加关心香港繁荣稳定发展,大力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倡导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新时代为两地司法协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注入了新动能。自2015年以来,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进入快车道。2016年3月,我院与香港特区律政司签署《会谈纪要》,划定了两地司法协助安排商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了“三步走”目标。2016年12月、2017年6月,分别签署了委托取证安排和婚姻家事安排,如期完成了前两步目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标志着《会谈纪要》确定的第三步目标也已顺利完成。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民商事案件安排》的磋商过程?
答: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是回归以后两地法律人面对的崭新课题和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成就重大、意义非凡,同时挑战和难度也前所未有。本安排涉及覆盖面广,需要应对两地法律制度、司法理念乃至立法技术、语言风格等方方面面的差异。需要在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的基础上,将互信合作、造福于民的原则共识,转化为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规范。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两地法律人志不避难、事不求易,种种困难并没有成为阻挡我们前行的绊脚石,反而成为了见证我们不断前进的铺路石。2017年8月,经国务院港澳办批准,我院起草了安排初稿。一年多以来,两地进行了五轮当面磋商、数百次电话沟通、交换上百篇资料案例,逐条逐字逐句反复推敲,最终达成了该安排。如果没有为国为民的情怀、携手同心的互信、敬业奉献的担当、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这项挑战空前的任务,是难以想象的。
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主要是解决什么问题?会给两地民众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福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