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2)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旨在建立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制度性安排,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异地“流通”,减轻当事人在两地重复诉讼之累,同时也节省两地的司法资源。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尽可能扩大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以具体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最突出的特点、亮点。具体体现在:第一,在案件类型上,将两地同属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判决基本全部纳入互认范围。本安排签署后,加上之前已经签署的婚姻家事安排,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第二,在判决类型上,将两地生效判决均纳入适用范围。两地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制度、诉讼程序有较大差异。双方求同存异、彼此理解,充分尊重对方的审判程序,将各自的生效判决,包括内地的再审判决全部纳入。第三,在互认内容上,将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均纳入互认范围。香港根据其《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仅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民商事案件判决中的金钱判项。在本安排商签过程中,双方秉持“一国”原则,将金钱判项和非金钱判项全部纳入互认范围。第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安排采取了比国际公约更加开放和积极的立场,以多个条文对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做出了前瞻性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侵害商业秘密的非金钱责任等,以更好地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创新驱动发展。
问:当事人如何依据《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向被请求方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
答:安排签署后,将在香港转化为本地立法、在内地转化为司法解释后,在两地同时生效。
安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为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有关民商事判决提供了明确指引。其中,第七条规定了受理申请的管辖法院,即向内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时,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时,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提出。第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审法院的判决书、原审法院的证明书、身份证明材料等。特别说明的是,为更好体现“一国”原则、方便两地当事人,本安排放宽了对申请材料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只有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才需要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要求办理证明手续。第九条就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等。
问:被请求方法院如何审查?如何决定是否认可和执行?
答:被请求方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重点依据安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标准,这是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的基础。第十二条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不予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主要包括:原审法院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当事人提起恶意“平行诉讼”、违反被请求方的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第十三条规定了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管辖违反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时,可以酌定不予认可和执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香港现有法例,此种情形本属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为体现“一国”原则,尽可能扩大互认范围,本安排将其规定为酌定不予认可的情形,意味着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可和执行有关判决。
具体到实务中,受理当事人此类申请后,两地法院将根据安排规定和具体案情,裁定或者命令是否予以认可,此后,当事人可以凭裁定或者命令申请执行。
问:哪些案件尚没有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原因是什么?
答:《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第三条规定,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案件实际数量有限,只占民商事案件的很少一部分。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排除在互认范围之外,有的是因为在对方法域没有同种类型的案件,缺乏互认的基础;有的是因为双方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如何解决其互认和执行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磋商。根据安排的规定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有些类型的判决只是暂不纳入互认和执行的范围,下一步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门磋商。比如,双方实际已就跨境破产协助问题进行磋商。
问:您对下一步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期许和展望是什么?
答:新时代的中国正阔步行进在“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的伟大征程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这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既为两地拓展深化司法协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重大机遇。《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的签署既是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基本全面覆盖的终点,又是两地法律界同仁向着更高、更远目标前进的起点。展望两地今后的司法协助安排商签工作,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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