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相关负责人等就《规定》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董凡超
<P style="TEXT-INDENT: 2em">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同时,部分地区检察建议工作开展中,也存在适用范围不清、制法和管理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
<P style="TEXT-INDENT: 2em">2月16日,最高检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等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style="TEXT-INDENT: 2em">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近年来,检察建议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P style="TEXT-INDENT: 2em">万春说,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深入挖掘个案中的共性问题,发现并选取具有典型意义,在执法司法管理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执法司法管理工作、机制和导向问题,发挥对同类问题的督促指导作用,既促进被监督者堵漏建制、提高执法司法管理能力,又达到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此项工作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况,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职纠错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同时,通过办案及时发现相关单位在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经过深入分析论证,提出对策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弥补漏洞、消除隐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P style="TEXT-INDENT: 2em">万春告诉记者,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建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规定,检察官可以采取七种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P style="TEXT-INDENT: 2em">高景峰介绍说,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诉讼违法检察建议和作为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的检察建议,要依照相关诉讼法和最高检制定的相关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发。无论哪一类检察建议,为保证建议事项的事实清楚准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均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P style="TEXT-INDENT: 2em">对此,高景峰补充说,检察官可以通过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现场走访、查验等方式查明事实情况,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制发督促履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要重视发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审核作用,通过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检察官对检察建议书进行法律政策依据和法理根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提出的检察建议符合法律政策、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切实可行。为保证检察建议优质、严肃和权威,各类检察建议书均应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以检察院名义统一编号发出。
<P style="TEXT-INDENT: 2em">强化检察建议落实规范</STRONG>
<P style="TEXT-INDENT: 2em">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中,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意见较为类似,界定也不够清晰明确,导致部分地方混用现象时有发生。同时,检察建议工作中,也存在制发主体不统一、文书格式不规范、文书编号不统一、审批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P style="TEXT-INDENT: 2em">高景峰告诉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检察建议必须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院名义统一编号发出;完善检察建议的登记、备案和统计制度,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检察建议实行统一管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定期开展评查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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