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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2)
  所谓应救尽救原则,是指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当事人,检察机关均应当依职权主动予以救助,既不遗漏,又不拖延,帮助他们尽可能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谓分类施策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根据贫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和客观需求进行救助和帮扶,因户因人落实扶贫脱贫政策,造血输血协同,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也要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所谓精准发力原则,是指救助和帮扶对象要精准,救助措施要精准,落实政策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努力实现针对性、差别化帮扶,做到务实管用。从而达到实际成效精准,最终实现精准救助和识真贫、真扶贫、扶真贫衔接融合。
  所谓合力攻坚原则,是指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扶贫部门职能作用,同时又要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及立体综合救助体系。
  问:根据《实施意见》,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STRONG>
  答:制定《实施意见》的基本依据是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因此,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首先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临时急迫困难,尽快改善生活环境,同时还要积极做好贫困线索的发现、移送和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扶贫部门,发现被救助人可能系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由本院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本院管辖;由其他政法单位负责救助对贫困当事人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其他政法单位。
  《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异地当事人救助后的贫困线索移送和处理。
  问: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STRONG>
  答: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重在加大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对贫困当事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在全面建成小康路上一个不能少,一个不掉队,如期完成全面脱贫任务,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救助线索的发现、移送和处理工作。第六条规定,扶贫部门确认检察机关移送的被救助人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应当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保障各项扶贫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工作精准到位。第七条规定,扶贫部门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同时还特别规定,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
  问: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如何加强协作配合?</STRONG>
  答: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实效,必须以群众困难为关切,以群众需求为依归,以持续效应为追求。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中首先要不折不扣扛起自身的本职责任,即检察机关要积极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扶贫部门要全面落实扶贫脱贫政策,同时还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和相互支持,形成互相合作、互相衔接、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为此,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应当分别确定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日常事务,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了联席会议的5项职责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根据工作客观需要,根据各地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可以探索共享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部分调查权限。
  问:《实施意见》还规定了救助后回访,对此是如何考虑的?</STRONG>
  答:在最近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虽然贫困的绝对人口在减少,但脱贫攻坚任务仍然很重,难度在增加,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等靠要”思想,过度依赖帮扶政策,甚至“躺在脱贫优惠政策上不劳而获”,因此,如何激发脱贫攻坚的内生动力仍是急需补齐的短板。《实施意见》对症下药,第十三条规定了救助后的回访制度,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联合扶贫部门开展扶贫扶志教育活动,加强对贫困当事人的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着力解决“等靠要”思想和“你不帮、我不动”现象,切实提高救助长效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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