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蔡长春
<P style="TEXT-INDENT: 2em">近日,司法部发布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公众准确理解《规范》的精神和内容,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STRONG>请您介绍一下《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评价,关系到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严格规范,努力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仅浙江、上海、山东编制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地方标准,缺乏适用全国的行业性服务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P style="TEXT-INDENT: 2em">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明确要求制定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标准。编制发布《规范》,明确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行业标准,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刑事案件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是贯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重大部署的关键举措,是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公民人权、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P style="TEXT-INDENT: 2em">为确保该标准的权威性和指导性,《规范》起草小组通过收集整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调研,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STRONG>如何理解《规范》的性质和编制原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我们认为,《规范》应当服务于彰显法律援助制度价值,服务于监管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因此,《规范》的性质应当是一个事前标准,是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一般准则,即合格标准。律师严格执行《规范》办案、提供咨询及法律帮助,那么这个服务就是合格的,刑事案件受援人的评价自然也是满意的。从这个角度讲,《规范》既是律师的办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办案质量的依据。为此,我们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简明适用。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各环节和服务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提出指导性标准。二是科学规范。标准的编制严格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结构及内容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是务实创新。充分吸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新成果,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注重借鉴各地刑事法律援助实践成功经验。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STRONG>介绍一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P style="TEXT-INDENT: 2em">答:</STRONG>《规范》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P style="TEXT-INDENT: 2em">《规范》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并给出了承办阶段归档材料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第2章列举了标准正文中引用的最新版的行业标准和部门法规,以充分保证标准条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术语和定义,对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的承办机构、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的定义作出规范;第4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原则,即公正、依法、统一、效率;第5章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四个主要类别,即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第6至8章规范了四类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重点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和承办各环节服务标准提出要求。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第8章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刑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开展或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应依照本标准及司发通﹝2017﹞106号、司发通﹝2018﹞149号文件执行。为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考核评估机制,《规范》第9章提出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监督形式,并明确了考核评估、投诉处理和服务改进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