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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5)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二条</SPAN>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其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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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三条</SPAN> 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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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四条</SPAN>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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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五条</SPAN>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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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六条</SPAN> 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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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八章 罚 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七条</SPAN>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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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八条</SPAN>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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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十九条</SPAN>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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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条</SPAN>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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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一条</SPAN> 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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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PADDING-LEFT: 10px; PADDING-RIGHT: 10px; FONT-SIZE: 18px; FONT-WEIGHT: bold; PADDING-TOP: 10px">第九章 附 则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四十二条</SPAN>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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