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公布,2017年12月22日修订),我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中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shaoyuan@pbc.gov.cn或sunjing@pbc.gov.cn</SPAN>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邮政编码:100800
联系人:孙皓原 010-66199521 孙静 010-66194821
4.传真:010-660164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4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中国人民银行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2019年3月15日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第一章总则</SPAN></STRONG>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主动上缴)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第二章货币鉴别</STRONG>
第七条 (鉴别义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时,应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八条 (金融机构职责)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