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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
(二)对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十条 【主管部门分工合作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流程,内部联动、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广播电视统计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行业各单位统计队伍建设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统计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统计主体权利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三章 统计调查与统计制度</STRONG>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修改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开展的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不得与全国性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内容重复。
第十四条 【专项统计调查】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
全国性的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含大数据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广播电视专项统计调查项目,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机构备案后实施。
专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做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与全面统计调查的内容重复。
第十五条 【行业各单位统计工作总体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机构、人员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报表任务和其它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并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各单位统计工作责任制】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建立、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单位相关人员依据职责承担如下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第一责任;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主要责任;
(三)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行业各单位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在指定时限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行业各单位负责人特殊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STRONG>
第十九条 【行业各单位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由相关职能机构分口负责,综合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后,对社会公布。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方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资料由本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审核后,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统计档案制度】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数据文件的保管、调用、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统计信息咨询】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励处罚</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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