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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3)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等应予风险评估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前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草案起草说明】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现状、主要问题等;
(二)立法依据;
(三)起草过程;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五)征求、协调意见情况,对重大原则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取舍理由;
(六)现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起草说明应当附具有关材料,包括意见汇总、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要求】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 【规章审查标准】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适应广播电视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八)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规章缓办或者退回情形】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立法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起草工作或者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规章征求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规章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和内容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规章论证咨询】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进行论证咨询。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听证的,政策法规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协调】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
第二十八条 【草案提请审议】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并在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STRONG>第四章决定和公布</STRONG>
第二十九条 【草案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第三十条 【法规规章签发、公布的程序和形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后,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发。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形成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审查,规章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规章草案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以及在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在正式发布前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公布规章的总局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日期、施行日期以及总局局长署名等。
第三十一条 【联合发布规章】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
联合发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二条 【规章施行期限】规章原则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主动公开和解读】规章签署公布后7日内,政策法规司应当负责在总局网站指定栏目刊载,并送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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