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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参照适用】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文书格式】撤销登记、备案的相关文书格式范本,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例外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对撤销冒名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解释实施】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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