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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
(四)完善培训机制。</SPAN>大力培养律师公益服务理念,各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及开展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训、青年律师培训等日常培训时,应当把公益服务作为重要内容。鼓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理论研究,举办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各地律师协会普遍设立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鼓励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等特定领域的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五)注重示范引领。</SPAN>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树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中共党员律师应当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党员和群众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等应当带头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大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本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六)加强考核评价。</SPAN>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应当记入律师个人业务档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范围,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完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评价、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评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用记录挂钩。
四、工作保障</STRONG>
(一)加强组织领导。</SPAN>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司法、宣传、民政、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农民工办、老龄办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同组织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鼓励发达地区律师到欠发达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争取政策支持。</SPAN>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争取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补贴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推动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党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完善公益法律服务税收支持政策,对公益法律服务津贴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激励措施。</SPAN>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人选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四)加强表彰宣传。</SPAN>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评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各地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并积极推荐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要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和成效,深入挖掘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热情讴歌律师无私奉献的崇高品质,展示律师队伍的高尚道德修养和良好精神风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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