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12)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假劣疫苗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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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已经销售的疫苗,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未按照规定召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召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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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四条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在其网站公开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产品召回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等信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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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建立疫苗质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信息共享机制。</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闻媒体、科研单位等,就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等信息进行交流沟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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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六条 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疫苗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全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情况,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重大疫苗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并按照规定进行科学评估,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可能误导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疫苗安全信息,应当立即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专业机构、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安全信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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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了解疫苗信息,对疫苗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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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现违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P>
<SPAN style="COLOR: #3f3f3f; FONT-SIZE: 16px">公安机关在疫苗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依法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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