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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
四、有的意见建议,根据近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相关制度,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取消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暂停上市交易制度,对于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证券,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直接终止其上市交易(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二是增加规定,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五、有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纠纷解决相关制度,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完善:一是增加关于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确立强制调解制度: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二是增加支持诉讼的规定: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三是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相关规定,明确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六、有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执法措施,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规定作以下修改:一是,延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证券违法行为限制被调查人证券买卖的期限,由“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个交易日”,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二是,完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制度,增加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内买卖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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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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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第一章 总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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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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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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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63,63,63); FONT-SIZE: 16px">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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