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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1、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P>

  一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对保障司法鉴定活动规范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P>

  《办法》实施九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7左右的较低水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投诉渠道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倒逼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P>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科学,工作压力过多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不够等。在投诉率逐步下降,特别是近几年实现大幅下降后保持在较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没有懈怠,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加强投诉处理工作。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2017年起,司法部对各地作出的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处罚,在司法部官网予以公开,进一步加大投诉处理的威慑作用。但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办法》。</P>

  2017年10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的要求,为完善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指明了方向。按照中央的改革要求,司法部从2017年开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力量全面修订《办法》。</P>

  2、此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P>

  修订《办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以下三个原则。</P>

  一是坚决落实中央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注重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P>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作出程序性规定,确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责,依法办事,依法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P>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实践中反映出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研究设计解决方案,着力健全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P>

  3、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P>

  此次修订对原体例结构未作调整,通过增删和修改,增加了7条,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P>

  一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如可以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投诉;规定了便民利民措施,如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并处理;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之外开展的相关鉴定业务也可以提出投诉;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投诉的权利。</P>

  二是进一步增强对投诉人的权利保护。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并完善投诉材料补充程序;进一步规范告知程序,规定各项告知必须书面作出;明确投诉人权利救济途径,规定可以对投诉处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三是进一步增强投诉针对性。明确投诉人的范围是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投诉期限明确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区分并保障投诉人之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举报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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