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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就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答记者问(2)
三是充分体现法治原则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规定》修改了2015年《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与立法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在第四条中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体现司法解释工作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司法解释意见稿“根据情况,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体现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3.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有多少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区别?</SPAN>
答:</SPAN>《规定》第六条明确,司法解释采用“解释”“规则”“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统一编排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号。
“解释”“规则”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6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适用于对检察工作中的办案规范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制定的司法解释。“批复”一般适用于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2019年制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是针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的,则采用“决定”的形式。
《规定》第五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不同形式的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中,需要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
4.制定司法解释需要立项,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是怎样立项的?</SPAN>
答:</SPAN>《规定》将司法解释立项作为专门一章,明确了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立项程序,以及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等问题,有利于减少司法解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强化司法解释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规定》第九条明确了司法解释立项的七类来源。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各检察厅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请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
《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司法解释立项的程序。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示制定司法解释的,直接立项;对于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一般情况下,各检察厅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解释立项的情况,每年度要制定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司法解释工作计划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定》第十三条对司法解释工作计划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司法解释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不能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的,司法解释起草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提出是否继续立项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5.请举例介绍哪些属于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此次修订有哪些针对此类司法解释工作的内容?</SPAN>
答:</SPAN>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牵引。检察机关司法解释工作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金融、民生、环境等领域,制发了一大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明确贪污或者挪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以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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