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就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答记者问(3)
《规定》有多个条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解释工作的公开透明,注重人民群众对事关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享有知情权。例如,《规定》第九条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提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都可以作为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第十五条明确,司法解释意见稿应当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情况,还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的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6.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如何有效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出现?</SPAN>
答:</SPAN>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是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适当等问题的有效途径。《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发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多次清理。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原则,审查司法解释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一致;坚持“替代性”原则,审查司法解释是否已经被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替代。清理工作完成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废止司法解释的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了清理司法解释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力保证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体系化和公开化。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对涉及已转隶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为有效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规定》还对司法解释的制定权限、司法解释的备案、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等提出要求。《规定》第二条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三条明确,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第二十四条明确,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明确,法律制定、修改、废止后,相关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内容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ewebeditor: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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