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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2)
  二是基本原则。《意见》提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民,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三是主要目标。《意见》提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行政裁决职责得到切实履行,行政裁决工作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制度不断健全,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完善;行政机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问:《意见》在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工作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了4项要求:
  一是积极履行裁决职责。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要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即只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裁决的职权,并要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绝不允许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着力细化程序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规章的形式出台具体程序性规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行政裁决程序。程序性规定应当包括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回避、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间和送达等方面的内容,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便于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裁决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逐步提高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在线立案、在线办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努力适应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
  四是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裁决更简便快捷的民事纠纷,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授权、各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在各自行政管理权限内,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6.问:现有哪些法律法规,包括有代表性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裁决作出了规范?
  答:我国法律没有对行政裁决作出统一规范,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比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林地、草原、矿区等自然资源权属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事项,商标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的行政裁决事项作出了规定,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的裁决处理作出了规定。此外,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将行政裁决作为纠纷化解方式之一予以规范。针对近年来行政裁决存在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下一步司法部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完善。
  7.问:《意见》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切实推动行政裁决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意见》提出了4项措施:
  一是严格规范制度表述。起草、修改法律法规时,对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的表述,不能使用“作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定”、“作出裁处”等模糊表述,以免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和混淆。
  二是稳步扩大适用范围。起草、修改法律法规时,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的民事纠纷,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设定行政裁决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建立行政裁决制度;拟删除有关行政裁决规定的,应当加强相关论证和审查。
  三是认真开展规章清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裁决的规章,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减少模糊地带;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要尽快推动上升为法律法规。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加强指导。
  四是适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裁决制度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裁决程序等进行规范。注重完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时统筹考虑,努力构建既能调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又能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机制制度。
  8.问:《意见》在促进行政裁决与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和机制?
  答:为了促进行政裁决与诉讼、调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意见》规定了4项制度和机制:
  一是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纠纷的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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