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3)
二是健全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既可以以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是搭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在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和补偿、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多发领域,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在依法维权中的负担。
9.问:《意见》在做好组织保障工作方面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为了确保《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了以下组织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把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求合理安排经费。
二是推进队伍建设。司法部要加强对从事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鼓励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四是严格督促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司法部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适时组织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SPAN></DIV></DIV></DIV>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