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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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ztsbf2019@chinalaw.gov.cn。</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司 法 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5月31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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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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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投诉人对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P>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P>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公证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P>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P>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P>
第七条 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P>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P>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公证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公证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P>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通过调解或者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涉及公证执业活动的民事纠纷。</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投诉受理</STRONG></P>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投诉:</P>
(一)超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争揽公证业务的;</P>
(二)公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公证申请的;</P>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P>
(四)支付回扣、介绍费、佣金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P>
(五)违反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P>
(六)私自出具公证书或者故意做虚假公证的;</P>
(七)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P>
(八)有法律法规及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P>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P>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P>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公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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