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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
第二十五条 装卸码头作业应当依据安全作业规程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作业前,装卸码头应当与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装卸作业应当符合港口装卸和乏燃料货包接口等安全作业标准,并在装卸码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控。装卸作业委托外包的,应当委托具有码头装卸作业资质的单位,核电站或后处理厂要加强外包作业单位的管理和外包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P>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乏燃料进出港口的,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分别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申报、报告手续。</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节 铁路运输</STRONG></P>
第二十七条 通过铁路运输乏燃料的,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P>
(一)乏燃料容器及货包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和要求;</P>
(二)乏燃料铁路运输属于超限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三视图、外形尺寸、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和宽度,以及拟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车种、车型及车数等,并应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P>
(三)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与托运人、收货人或相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约定货物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并按约定办理交接。</P>
第二十八条 装运乏燃料货包的铁路车辆由托运人配置并负责管理,专车专用。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要求。</P>
第二十九条 乏燃料铁路运输应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乏燃料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P>
第三十条 乏燃料装卸场地、设备设施和作业,应符合铁路乏燃料运输装卸设施设备配置技术要求。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P>
第三十一条 铁路运输承运人应与托运人共同制定乏燃料铁路运输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P>
第三十二条 装载乏燃料货包的铁路车辆运输时,成组连挂,不得解体,禁止溜放。途中停留时,应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做好辐射监测。</P>
第三十三条 乏燃料铁路运输实行武装押运,托运人应当指派押运人员押运,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对押运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押运人员应执行铁路运输有关规定,并对所押运货物的安全负责。</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节 公海铁联运</STRONG></P>
第三十四条 乏燃料多式联运的货包、运输包装、装卸作业等应符合乏燃料货包多式联运接口技术的要求。</P>
第三十五条 乏燃料公海铁联运期间,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监测要求。</P>
第三十六条 乏燃料公海铁联运交接过程中,托运人与各相关承运人应共同检查货包、锁和封记的完整性,核实乏燃料货包的编号、数量,确认准确无误后,完成货包交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STRONG></P>
第三十七条 托运人对乏燃料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工作负责,承运人做好配合工作。</P>
托运人应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管理、实物保护与保密等制度,并委托专业的安保单位,配备安保押运人员,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对乏燃料货包的运输过程实施严密的监管和守护。</P>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应制定乏燃料运输过程中的辐射监测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人员及必要的仪表设备与装备,做好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工作。</P>
第三十九条 乏燃料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告公安、铁路、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遇到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通过托运人报告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P>
第四十条 托运人应当建立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相应的应急演习。</P>
第四十一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监督检查</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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