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规范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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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栏目提出意见。</P>
2.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P>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综合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P>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bpjzx@mof.gov.cn。</P>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财政部</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6月19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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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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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 则</STRONG></P>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P>
财政票据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P>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P>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P>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P>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STRONG></P>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P>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P>
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P>
(二)结算类票据</P>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P>
(三)其他财政票据</P>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P>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P>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P>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P>
第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P>
第八条 财政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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