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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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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市场监管总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7月10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 </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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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称负责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包括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以下主体:</P>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P>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对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P>
(三)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P>
第四条 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要综合考虑主体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于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P>
其他负责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列入程序</STRONG></P>
第六条 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P>
(二)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负责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P>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负责部门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的。</P>
(四)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P>
(五)在负责部门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立即组织抢救、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P>
(六)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七)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P>
(八)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P>
(九)确认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的;拒绝配合缺陷调查的;经责令召回仍拒不召回等严重违反召回责任的。</P>
(十)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P>
(十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按假药劣药论处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特殊药品,导致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P>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P>
(十四)生产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P>
(十五)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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