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
(十六)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P>
(十七)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P>
(十八)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十九)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P>
(二十)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缺失和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P>
(二十三)经营者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P>
(二十四)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五)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六)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七)连锁餐饮企业1年内有5家门店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八)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二十九)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学校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P>
(三十一)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二)销售、出租、交付、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三)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五)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完成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P>
(三十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P>
第七条 负责部门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相关信息记载于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P>
第八条 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主体有本办法第六条其他情形的,负责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移出程序</STRO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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