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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3)
第九条 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自被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届满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负责部门书面申请移出。负责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P>
因第六条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自被列入之日起满3年且未再发生该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届满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负责部门书面申请移出。负责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P>
第十条 负责部门将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异议、撤销、复议、诉讼程序</STRONG></P>
第十一条 主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负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负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P>
负责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P>
第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列入条件的,主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负责部门申请移出,负责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并将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第十三条 主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五章 失信惩戒</STRONG></P>
第十四条 负责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下列限制措施:</P>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P>
(二)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P>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P>
(四)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P>
(五)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P>
(六)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P>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P>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P>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P>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P>
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P>
第十五条 负责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P>
第十六条 负责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P>
第十七条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六章 信用修复</STRONG></P>
第十八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P>
(一)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已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履行了信息公示义务,但因在届满前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P>
(二)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后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被列入期限满1年的,可以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移出。</P>
(三)因本办法第六条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被列入期限满1年后,可以向负责部门申请移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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