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全文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4)
第十九条 负责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信用修复:</P>
(一)申请。失信主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负责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申请信用修复的事实、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P>
(二)受理。负责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P>
(三)行政约谈。负责部门应当组织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参加行政约谈,作出信用承诺等。</P>
(四)检查核实。负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信用修复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P>
(五)异议处理。负责部门应当在检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修复。拟准予修复的,负责部门把信用修复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15日。</P>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事项不成立或者公示期限届满没有异议的,须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异议成立的,不予信用修复并告知申请人。</P>
(六)数据处理。负责部门应当自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信用修复,停止公示失信记录。</P>
第二十条 负责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审查、核实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信用修复的负责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的决定,将主体恢复到信用修复之前的状态:</P>
(一)对不符合信用修复的主体错误实施修复的。</P>
(二)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P>
(三)信用修复决定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重大利益,经核实,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属实的。</P>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P>
(一)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P>
(二)失信主体在获准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P>
(三)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依据法院判决进行破产重组的企业除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七章 责任追究</STRONG></P>
第二十三条 负责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负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八章 附则</STRONG></P>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P>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P>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P>
</P>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立足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立足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大背景,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P>
一、修订的必要性</P>
(一)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P>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失信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列入标准不尽科学合理、过罚不当、惩戒时间过长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客观上已不能满足信用监管实践需要。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P>
(二)修订《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客观需要。</P>
本轮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等职责,涵盖了审批审评、监督监管、检验检测、执法稽查等各个领域,许多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面对日益复杂而艰巨的市场监管任务,要紧紧围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制度机制。</P>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