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P>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P>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P>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P>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P>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P>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P>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P>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P>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P>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P>
(六)无实质性经营活动。</P>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P>
第十二条 【资本金来源】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P>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P>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P>
第十三条 【设立许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P>
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P>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P>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P>
(一)章程草案。</P>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P>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P>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P>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P>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P>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P>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P>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P>
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P>
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P>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P>
第十四条 【出具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就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P>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P>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真实资金来源。</P>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P>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P>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P>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P>
(七)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P>
(八)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P>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P>
第十五条 【变更与分立、合并事项】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P>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P>
(二)修改公司章程。</P>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变更。</P>
(四)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P>
(五)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持股或者出资比例,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益变更或者丧失的。</P>
(六)金融控股公司分立、合并。</P>
(七)终止金融控股公司活动或者解散。</P>
第十六条 【业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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