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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P>
第十七条 【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除外。</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STRONG></P>
第十八条 【禁止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情况,对属于应当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P>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鼓励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P>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在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后实施,持股整改计划完成后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P>
实施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持股整改计划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改制接收相关股权环节,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变更登记的,免收过户费;涉及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需要重新进行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P>
第十九条 【参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P>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P>
第二十条 【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P>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者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P>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兼岗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任职资格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P>
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P>
第二十二条 【规范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对集团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开展业务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其所控股机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P>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与客户信息保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P>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STRONG></P>
第二十四条 【并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应当对集团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现单独并表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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