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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9)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P>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P>
(七)设置过渡期</P>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设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P>
三、征求意见情况</STRONG></P>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代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同时,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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