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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P>
(一)未履行相应管理程序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P>
(二)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P>
(三)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P>
(四)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P>
(五)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P>
(六)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P>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对账单,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余额等信息。</P>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和投诉处理制度,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状况,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切实提升投资者满意度。</P>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回访人员,保证必要的回访比例。证券公司可以安排本公司员工回访,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但法律责任仍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P>
(一)对新开户、新增特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前完成回访;</P>
(二)对发现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P>
(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P>
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等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证券公司接到投诉的,应当妥善处理、及时反馈。</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内部控制</STRONG></P>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P>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P>
证券公司应当在切实防范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将在本公司开展的各类证券交易活动纳入交易监控系统统一监控,履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行为的管理职责。</P>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分支机构风险管控。</P>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位置、管理层级应当与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账户交易权限管理、资产转移等涉及投资者重要权益的事项应当由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要求具体经办。</P>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自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在公司正当利益与市场正常秩序。</P>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选聘管理机制,加强背景调查工作,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聘用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业务,或者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P>
证券公司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离任负责人审计情况和拟任负责人背景调查情况。证券公司发现上述人员不符合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换。</P>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约束与制衡。</P>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专业技能要求和合规管理要求。</P>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加强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监控执业行为、定期检查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授权权限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P>
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P>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机制,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合规性、服务适当性、投资者管理履职情况和投资者投诉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得简单与新开户数量、业绩表现直接挂钩,禁止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P>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全面覆盖总部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建立检查与问责机制,保障证券经纪业务规范、安全运营。</P>
证券公司总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以及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营业部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其他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营业部应当配备兼职合规管理人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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