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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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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jbzyp@china-cas.org,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标准技术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市场监管总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2019年8月1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align=left>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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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对标准样品研制、应用进行监督,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文本标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文本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的基本特性。</P>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样品为国家标准样品。</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工作。</P>
第四条 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要求,并兼顾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P>
第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鼓励自主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P>
第六条 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以及民生关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P>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样品活动,组织开展标准样品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参与制定并结合国情积极转化国际标准样品指南,推进国家标准样品的国际化。</P>
第八条 推动国家标准样品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社会。</P>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二章 组织管理</STRONG></P>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制定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计划下达、编号、批准发布和应用监督。</P>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标准样品领域专家建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领域的技术归口工作。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评估、技术审核及后评估等工作,并为国家标准样品的应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第三章 立项</STRONG></P>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应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依据。</P>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条件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P>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次优先承担研制工作:</P>
(一)获得相应技术领域GB/T 15000.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或同类资质证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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